必須正視網絡煽動欺凌法律真空

互聯網、社交平台的掘起,顛覆了全球溝通模式,亦建構了一個全新的生態圈。然而,隨之而起的網絡欺凌、網絡煽動造成很多困擾。反修例事件發生後,香港出現一批網民,透過網上平台,有組織地號召群眾集體中傷、污衊、醜化、杯葛抵制敵對陣營商業機構,損害其商譽,這種無日無之的網絡欺凌,令很多需要面對公眾經營商家蒙受很大的損失。經常有人說,在香港這個被評為「全球最自由經濟體」的地方,他們沒有「不支持對方的自由」。本港的監管法例遠遠落後於其他國家或地區,未有特定法例針對此等導致不公平競爭的網絡煽動及欺凌等行為,受害的商界苦無保障,嚴重打擊本港的營商環境。

立法會議員謝偉俊日前(9月15日)在立法會大會上,向當局質詢當局有何法例針對網上煽動、欺凌製造不公平競爭的行為,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指出,根據香港法例,大部分在現實世界用以防止罪行的法例,均適用於互聯網世界,任何鼓吹他人犯法或網絡欺凌,只要涉及刑事罪行,均受規管,例如《刑事罪行條例》下的「刑事恐嚇」罪、「作出具有煽動意圖的行為或發表煽動文字」罪、「處理和管有煽動性刊物」罪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以及《盜竊罪條例》下的「勒索」罪等。在網上發布危害公共安全信息,亦可能觸犯普通法的「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鄧炳強提及,過去一年多警方曾因應在網上發布針對一間本地電視台的違法言論的三宗案件,共拘捕了六人,涉嫌干犯「串謀刑事恐嚇」、「煽惑他人犯有意圖傷人」、「煽惑他人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煽惑他人犯刑事毀壞」等罪行,當中一名男子已被落案起訴,其餘案件仍在調查中。

然而,鄧炳強提及的法例,根本未能竭止針對商界的網絡欺凌,上述的拘捕行動亦未對相關網上平台起阻嚇作用,該等網上平台至今仍然每日更新、不斷繼續號召群眾杯葛、抵制該電視台。法律的作用除了懲罰,更重要的是阻嚇,但很明顯在這件事上沒有效果。

根據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於去年四月進行的「選定地方應對『起底』行為」研究,比較了香港、新西蘭及新加坡三地,對網上內容經營者以及網絡欺凌的規管制度,結果發現,香港的相關規管遠遠落後於新西蘭及新加坡,其中新西蘭在2015年已制定《有害電子信息法》對網絡欺凌行為作出檢控;而新加坡在2014年制定的《防止騷擾法》針對網上和現實世界的騷擾行為,並就此訂立 刑事判罰及民事補救措施。反觀香港,只單靠現有不合時宜的刑事條例、以及被形容為《私隱條例》,完全未能竭止尤其是針對商家的網絡欺凌問題。

立法規管網絡欺凌之路漫長,鄧炳強表示,民政事務局正帶領跨部門研究外國不同處理經驗,立法必然是其中一個選項,然而被議員問及是否有立法時間表時,他坦言未能提供,令人氣餒;但他提及,會以證據為本,可引用國安法調查有政治立場的商業機構,又指即使政府過往甚少引用煽動意圖罪,但激活部分法例是「因時制宜」,強調政府違法必究。正如傳統的刑事條例本來就可以制止「裝修」,但也要到國安法實施後才真的看到效果。筆者覺得,一方面政府應該加緊調查和檢控違反刑事條例的網絡欺凌行為,另一方面立法刻不容緩。

(刊於2021年9月21日巴士的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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