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省發佈80條金融措施促大灣區建設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近日發佈《關於貫徹落實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意見的實施方案》,提出了80條具體措施,循5方面落實大灣區金融制度建設。

五大措施包括:

  1. 促進大灣區跨境貿易和投資。19條相關措施包括:把現時廣東自貿試驗區實施的「更高水平貿易投資便利化」措施擴展至大灣區其他內地城市實行;鼓勵銀行使用簡便的貿易結算措施,促進市場採購貿易和跨境電子商務;支持內地私募基金作跨境投資等。
  2. 內地與港澳金融合作加強,大灣區金融業對外開放。20條相關措施包括:支援港澳金融機構申請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或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資格;鼓勵港澳保險公司在大灣區內地城市設立資產管理子公司;加快在廣東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國際商業銀行等。
  3. 促進內地金融市場建設,落實跨境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20條相關措施包括:加快設立廣州期貨交易所;支持深圳證券交易所與境外市場互聯互通; 支持港澳發展離岸人民幣業務,強化香港離岸人民幣樞紐地位;擴大人民幣在大灣區內跨境使用的規模和範圍等。
  4. 提倡大灣區金融服務創新。11條相關措施包括:允許高新技術企業在一定額度內自行借用外債;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建設全國性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交易市場;擴大跨境金融區塊鏈服務平台試點範圍等。
  5. 防範跨境金融風險。10條相關措施包括:加強內地與港澳金融管理部門的溝通聯絡機制;透過更緊密的監管合作和資訊交流機制,促進跨境金融反黑、反恐和反逃稅;建立跨境金融創新的監管「沙箱」,以試行和完善創新領域金融監管規則等。

大灣區的金融制度漸趨成熟,為區內的其他建設以及經濟活動提供穩實基礎。隨著大灣區規劃逐步實現跨境資金自由流通將會為企業和個人創造更多機遇。香港的金融機構和企業應該發揮自身優點,順應大灣區跨境投資限制鬆綁和金融互聯互通的趨勢,在國家的內循環和外循環格局裡擔起大灣區龍頭的角色。

(刊於2020年9月資本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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