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港澳大灣區規劃綱要出台已經有一年多,對大灣區發展關注的熱點也從發展方向和目標轉移到如何讓綱要盡快落地,讓商界和民眾能夠盡快享受到大灣區的發展紅利。筆者認為,粵港澳大灣區城市群的區域協同發展,急需要制度及規則銜接,以打造更方便營商的環境。現時大灣區九市兩特區在不同方面有著各自規則,例如要開辦“大灣區”的公司, 只能在港澳分別註冊,廣東省一般情況下不批准以“大灣區”為名字的公司申請。一間對標大灣區的企業,也需要在港、澳及廣東省內不同城市逐一註冊,因為現時各地之間的企業註冊資訊不是互通的,監管機構或模式亦有所不同。要令大灣區更具競爭力,就需要戰略趨同,這就需要取長補短之後把各個城市的競爭優勢融合。
“戰略趨同”一般是形容國家、地區、產業及企業,其組織形式、管理方式,特別在戰略與結構方面變得愈來愈相似。粵港澳大灣區城市群,因為歷史規劃、產業鏈的協同、合作交流愈趨頻繁而比較容易產生戰略趨同結果。港澳的營商環境一向受到稱讚,營商規則一向較與世界接軌,而廣東省在技術發展及科技應用方面比較出色,因此戰略趨同能產生更大優勢,方便大灣區營商及增加監管效率。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促進和建立戰略趨同。
以市為本位的專業組織
香港特區政府有專業組織的監管制度、有部分專業和行業是由本身的專業協會或行業商會自行規管,例如:由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國際公證人協會規管的法律專業;各大地產發展商組成的香港地產建設商會;香港醫務委員會及醫生註冊條例規管醫生,香港護士管理局及護士註冊條例規管護士;工程師註冊管理局及工程師註冊條例規管工程專業等等。這些組織的規管和監察模式分別甚大,因為要視乎所屬的專業和行業的不同情況而定。某些專業團體有權為從事有關行業的人士註冊及簽發執業牌照,並訂立有關從業人士的行為守則,設有執行紀律的正式程序,規管專業團體所屬成員。另一些協會及商會則屬非強制加入的組織,它們的業內指引亦僅由會員共同協訂和各自遵行。一般而言,有關法定機構可根據相關條例賦予的權力,發出牌照准許持牌人從事有關行業或專業;發出實務守則規管持牌人的操守;接受和調查涉及有關持牌人的投訴,並在適當情況下,對違反牌照條件及業界實務守則的從業員採取紀律處分。這個做法能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去建立原則和國際通行規則,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提高行業信用度,令服務多方得到更大的保障,抑制違犯操守,切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建議參考港澳做法,應用在大灣區九市內。市場監察局下放部份職權,成立以市為本位的專業組織,協助政府去規管專業人士,透過行業規則、規範化的政策、章程、專業守則等,並給予發出牌照的權力。這樣有助專業人士肩負起對社會的責任,對從業員有所約束,把該管的行為、做法、流程、服務管好。而灣區內對各市專業人士的要求、尺度或標準應該趨同,才能夠令大灣區產生協同效應,也有助提升專業道德水準,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優化和建立跨城市審批制度
現時大灣區九市各市有各自的審批制度,引致程式重複、效率不高。因此,要改善營商環境,需要提升營商效率。香港在上世紀80年代末,就公營部門的效率及表現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人事和財務管理改革及權力下放、公私合作、服務者為本等措施。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特別設立了“效率促進組”,專門提供內部諮詢服務,協助部門提高效率。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下則設立“經濟分析及方便營商處”,推展各項方便營商的措施,如:協調一些需要多部門審批的申請。
建議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香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及澳門經濟局共同設立“大灣區方便營商委員會”,統籌各種審批流程簡化,減少重複程式(例如在大灣區成立一間新公司只需要一次登記、一次公司查冊),優化程序(例如接受香港民政事務處或律師對香港企業或個人證件或文檔宣誓,而不一定找公證行進行公證,建立資料互查機制,降低企業成本)。審批亦應提高透明度,讓公眾清楚知道如何申請,並且要求各審批機構必須有服務承諾,要在一個指定期限內完成審批流程。如果審批不通過,必須給出不予批核的詳細理由,而且可以在網上查閱進度及不批理由。此外,“方便營商委員會”可以參考內地政務電子化的趨勢,以e審批、e呈報方式辦事,讓企業少跑部門,建議以不跑多於兩次為工作目標。萬一傳染病再次來臨,也不影響審批進度,減低對企業的影響。
提升營商軟環境
大灣區內廣東省九市的政府機關對市場的監管、應該奉行“可免則免”原則,讓市場主體“法無禁止即可為”,讓政府部門“法無授權不可為”。港澳市場相對自由,奉行市場經濟原則、免卻不必要的預審制。除了關係到公眾安全(如消防、食品安全)以及金融穩定的部分行業外,一般的商業經營,政府不需要做任何審批。在完善的法治體系下,公權力的行使由法律賦權並受其約束,這好比為政府行為訂立了一張“正面清單”。政府建構了高效、透明、標準化的規管制度,把該管的管好。
要著力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準,減少不必要的流程或環節、減少收集不必要的材料、盡量縮短等候時間,營造政務公開透明的環境,加快工作效率。參考港澳做法,以創新機制、市場導向,強化聯動、完善法治保障,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與國際先進水準對標,加強投資者對在大灣區營商、開拓市場的興趣。
加強信息化建設
建議建設灣區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推動政務資訊系統整合,實現灣區“一網通辦”,優化政務流程,促進政務服務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資料共用和業務協同。大灣區可考慮在資訊保安及安全的前提下,加強相關的跨區資訊交換(例如追踪傳染病、罪案、食物安全資訊、公共衛生等)、共用脫敏資料(如出入境、進出口、金融、資訊),做好資訊對接,打造資訊分享平台,研究跨區資料交換標准或協定,令大灣區在政務資訊化方面可以實現戰略趨同。
設立大灣區商業信用評級機制及資料庫
內地和香港在徵信方面的制度非常不同,而且資訊並不流通,嚴重影響跨境借貸以及新型金融機構(例如虛擬銀行)對中小企業工作的開展。建議設立對標國際知名信用評級的大灣區信用評級機制及資料庫,以市場化手段,與國際接軌的評級機制,就個人及中小企信用紀錄、資產情況進行評級,便利商業信貸、跨境融資、按揭、投資、貨品出入境、抵押,避免違約和欺詐行為,同時也為香港金融機構進入大灣區九市提供業務支持。
建立法律及爭議解決平台
粵港澳三地法律存在很大差異,建議建立粵港澳三地法官、仲裁員和調解員的常態化交流機制,在香港設立服務國家仲裁和調解中心,並在司法合作機制方面及時跟進。在大灣區以先行先試的方式,推動內地可以接受兩個內地企業在沒有涉外因素的情況下,可以到香港進行仲裁。另外可以進一步加強前海作為法律合作示範區的作用,一方面把前海涉港商事糾紛可用香港法律審判的政策推廣複製到整個大灣區,另一方面研究放寬這個政策的適用範圍,容許非涉港的商事糾紛也可以選擇用香港法律,甚至容許香港的律師作為訴訟的法律代表。
粵港澳大灣區有一個灣區,兩種制度,三種貨幣和三個關稅區。要提升要素流動和營商便利,就必須從制度上做起。在“一國兩制”的前提下建立起有灣區特色的便利營商環境,其中規制銜接是必不可少的部分。透過建立戰略趨同,加強大灣內的互認,以輕審批、重監管,簡流程,多放權的方式,增加政務效率,促進市場開放,提升國際化程度,把大灣區打造成為我國區域性經濟治理的示範區。
(刊於《紫荊論壇》2020年5-6月號)
文章連結: 借鑒港澳管理模式 打造戰略趨同的大灣區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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