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已推進數據立法,香港呢?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最近對《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暫行條例(草案)》進行審議,早前印發《條例(徵求意見稿)》),向「建設數字中國」邁進了堅實的一步。

國家「十四五規劃」提出加快數字化發展,包括打造數字經濟新優勢。《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亦提出加強在大灣區內科技創新合作。今次徵求意見稿共90條、12節,七大部分包括:一、總則;二、個人數據;三、公共數據;四、數據市場;五、數據安全;六、法律責任及七、附責,為中國首部數據領域的綜合性專門立法,展示深圳在數據法走在全球前列。

提升政府數字治理能力

主要內容涵蓋六個方面,包括:第一,數據權益方面,規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對特定數據的自主決定、控制、處理、收益和利益損害受償等數據權益。第二,條例確立處理個人數據的五個基本原則,即合法正當、最小必要、公開透明、準確完整和確保安全原則。其中,涉及私隱的個人數據要徵得自然人或其監護人的明示同意。自然人有權隨時撤回被收集和處理個人數據的同意。

第三,條例建立公共數據治理體系,為推動公共數據深度開放、全面共用,促進公共與社會數據融合應用,釋放公共數據資源價值。第四,關於數據市場,規範數據交易秩序,明確數據交易範圍和提供數據交易配套支援。同時,明確經營數據要素市場主體要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其他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數據,對其產品產生實質替代。

第五,關於數據安全,條例明確數據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並加強數據安全監督。第六,在法律責任方面,嚴懲個人數據侵權行為,並建立數據領域公益訴訟制度。是次立法堅持保護與發展並重,解決數據產業發展的瓶頸問題,為數字經濟的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今次深圳數據立法,不單落實《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關於探索數據產權制度、數據產權保護和利用新機制、數據隱私保護制度、政府數據開放共用以及數據交易等方面要求的重要舉措;同時,希望透過立法維護個人數據安全及合法權益,提升政府數字治理能力,加快培育數據市場及數據產業化,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對智慧城市的建設起了重大意義。

香港的法律制度健全,也有私隱專員公署保障個人私隱,但是我們的《電子交易條例》,在2004年6月修訂後,再沒有新的修訂。然而至今智能電話已十分普及,電子交易模式已經變得多元化,香港要發展智慧城市,就必須在法例上與時並進,走在前列。

事實上,本港不少涉及電子交易、交通的法律法規相對落後。舉個例子,法律嚴格規定,靜止中的交通違例必須在現場給出告票,因而迄今電子抄牌仍沒有完全實現無紙化運作。

業界6年前已期望創科局出招

回想起約6年前創新科技局的成立,業界對它的其中一個期望就是檢討不合時宜的法例,然而就算政府在去年12月出台「智慧城市藍圖2.0」等文件,對於數據的法律法規仍未開始進行工作,我們真的要快馬加鞭。

深圳已走在全國前列為數據進行立法,不單對未來的數字經濟發展奠定了重要的一步,也為數字灣區發展起了重要的示範作用。香港要在大數據、金融科技、智慧城市上有更好的發展,就需要在數據相關法律法規上追上時代步伐。期望當局可以早日正視,檢討相關法例。

(刊於2021年6月17日信報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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