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定了國家體制、政權組織、政府架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在國家整個法律體系中處於最高的法律位階,具有最大的法律權威和地位。《基本法》是全國人大依據《憲法》而制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國家是主體,香港是國家的一個組成部份。從《憲法》具體內涵來看,它的基本和核心部份,如國家主權、領土和國家安全、國家權力機構、行政區劃、國防外交等也都適用於香港。因此,無論從法理上或現實來看,國家《憲法》完全適用於香港,而且具有約束力。過去有一種習非成是的講法,說《基本法》是香港小《憲法》,這種講法並沒有法理依據。正確的說法應該是「《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它以法律的形式,明確闡述並落實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訂明『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等重要理念,亦訂明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各項制度,勾劃了香港特區未來的發展藍圖。」所以香港的法律體系,應該包括了《憲法》、《基本法》以及其他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例如《國安法》)。
《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的憲制基礎
在2020年「國家《憲法》日」座談會上,中聯辦駱惠寧主任用「《憲法》是香港前途命運和自身未來發展的根本保障」高度概括《憲法》對香港的意義,希望香港社會切實尊崇和有效實施《憲法》和《基本法》。法理上,《基本法》的第二條和第二十條對中央與特區之間的授權與被授權的關係講得很清楚;事實上,中央對香港特區擁有全面管治權,兩制是在一國底下發生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中央授權下「高度自治」,實行普通法制度。
《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的憲制基礎,有機地結合中央全面管治權和特區高度自治權,是「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重要因素。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代表整個特區向中央負責,與特區各政權機關在授權範圍內行使高度自治權,香港市民有責任及自覺去維護整個國家的主權、國家安全及領土完整,以國家為依歸。《基本法》是授權法,有授權,當然要有監督。中央擁有監督權和監督義務。港人應該對《憲法》、國安法和《基本法》有完整和準確的理解,有效地實踐「一國兩制」。
香港應主動為國家安全盡力
國家在十四五規劃建議中強調要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用了不少篇幅談及國家安全,把安全發展貫穿國家發展不同領域,築牢國家安全屏障。香港作為國家的一部份,不應也不能置身事外,應主動為國家安全負責、盡力。在切實執行港區國家安全法之外,堵塞國家安全漏洞,以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保障「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刊於2021年1月29日鏡報)
文章連結: 尊崇《憲法》保障「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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